化妆品浦东备案-上海胜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始终秉持“诚信至上,追求卓越”的经营理念,实行专员、经理、总监和*组四层把关制度,规避了产品在法规、技术、市场上的风险,至今已为上百家企业的几千个产品提供了服务,得到了客户、*及**部门等各方面的认可与**。 上海胜荣温馨提示国产特殊化妆品备案审查的具体要求 1.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2.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 3.产品质量*控制要求应包括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承诺。 4.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在申报资料中产品包装部分提交相关说明。 5.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或境外实验室出具的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a) 检验申请表; b) 检验受理通知书; c) 产品使用说明; d) 卫生*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 e) 如有以下资料应提交: ① 人体*性检验报告(皮肤斑贴、人体试用试验); ② 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 ③ 其他新增项目检测报告(如化妆品中石棉检测报告等)。 申请变更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中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产品中文名称的,相关许可检验机构应分别出具相应的补充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 (2)使用境外实验室出具的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a) 出具报告的实验室已经过实验室资格认证的,应提交资格认证证书; b) 出具报告的实验室未经过实验室资格认证的,应提交实验室严格遵循《良好临床操作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或《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GLP)的证明; c) 其他有助于说明实验室资质的资料。 凡**提交境外检验报告的,应提交上述资料的原件或经出具报告的实验室所在国(地区)行业协会、中国使(领)馆、公证处认可的复印件的确认件(含翻译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后,再次申报时只需提交复印件。 境外实验室检验报告应当提交原件,系列产品符合抽检要求的,至少一个产品提交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使用境外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同时提交由相关实验室出具的送检样品与检验报告相对应关系的证明文件。境外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已明确送检样品 与检验报告相对应关系的(如境外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已注明产品名称,且产品名称与送检样品名称一致),不须另行出具送检样品与检验报告相对应关系的证 明文件。 6.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a)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申请表。 (b)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表。 (c)产品配方。 (d)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e)生产设备清单。 (f)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同一生产企业申报2个或2个以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每一产品分别出具产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国产特殊化妆品备案审查的具体要求 1.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2.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 3.产品质量*控制要求应包括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承诺。 4.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在申报资料中产品包装部分提交相关说明。 5.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或境外实验室出具的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a) 检验申请表; b) 检验受理通知书; c) 产品使用说明; d) 卫生*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 e) 如有以下资料应提交: ① 人体*性检验报告(皮肤斑贴、人体试用试验); ② 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 ③ 其他新增项目检测报告(如化妆品中石棉检测报告等)。 申请变更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中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产品中文名称的,相关许可检验机构应分别出具相应的补充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 (2)使用境外实验室出具的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a) 出具报告的实验室已经过实验室资格认证的,应提交资格认证证书; b) 出具报告的实验室未经过实验室资格认证的,应提交实验室严格遵循《良好临床操作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或《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GLP)的证明; c) 其他有助于说明实验室资质的资料。 凡**提交境外检验报告的,应提交上述资料的原件或经出具报告的实验室所在国(地区)行业协会、中国使(领)馆、公证处认可的复印件的确认件(含翻译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后,再次申报时只需提交复印件。 境外实验室检验报告应当提交原件,系列产品符合抽检要求的,至少一个产品提交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使用境外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同时提交由相关实验室出具的送检样品与检验报告相对应关系的证明文件。境外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已明确送检样品 与检验报告相对应关系的(如境外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已注明产品名称,且产品名称与送检样品名称一致),不须另行出具送检样品与检验报告相对应关系的证 明文件。 6.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a)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申请表。 (b)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表。 (c)产品配方。 (d)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e)生产设备清单。 (f)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同一生产企业申报2个或2个以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每一产品分别出具产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